各區縣(自治縣)應急局、財政局,市安委會成員單位:
為及時發現和嚴厲打擊安全生產領域違法行為,市應急局、市財政局印發了《重慶市安全生產領域舉報獎勵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以下要求一并貫徹執行。
一、高度重視
絕大多數生產安全事故都是違法行為所致,及時、有效查處各行業領域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是推進安全生產法治化、社會化的戰略舉措,也是推進我市安全生產形勢根本好轉的重要舉措。因此,加大社會監督,鼓勵舉報重大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尤為重要。各級各部門要充分認識舉報獎勵的重大意義和現實作用,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落實到位。
二、廣泛宣傳
各級各部門要結合本地區、本行業領域安全生產的實際情況,采取人民群眾喜聞樂見的方式和途徑,充分借助各類傳統媒體和新媒體媒介扎實開展宣傳工作,將《辦法》的精神和內容向全社會進行廣泛宣傳和普及,為發動人民群眾積極參與安全生產舉報奠定良好的輿論基礎和社會氛圍。
三、突出重點
從近年各行業生產安全事故的統計來看,各行業領域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集中于部分重大、突出違法行為。《辦法》在附件部分將這些違法行為分行業進行了列舉。各級各部門要集中有限的執法力量重點關注這些違法行為,將這些違法行為作為查處的重點,切實防范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
四、保障到位
各級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會同本級財政部門建立有效工作機制,做好舉報獎勵資金的管理和發放、案件線索的移交和協同辦理等工作,確保舉報工作落到實處。
附件:重慶市安全生產舉報獎勵辦法
重慶市應急管理局 重慶市財政局
2021年5月13日
附件
重慶市安全生產舉報獎勵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社會監督,鼓勵舉報重大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及時發現并排除重大事故隱患,制止和懲處違法行為,提高安全生產群防群治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重慶市安全生產條例》《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財政部關于印發<安全生產領域舉報獎勵辦法>的通知》(安監總財〔2018〕19號)和《應急管理部關于印發<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安全生產舉報處理規定>的通知》(應急〔2020〕69號)有關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市行政區域所有行業領域重大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舉報獎勵。
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所監管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舉報獎勵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條 全市統一設置“12350”安全生產舉報投訴特服電話,由各區縣(自治縣,以下簡稱區縣)安委會辦公室(區縣應急局)負責統一受理各行業領域安全生產舉報,市安委會辦公室(市應急局)負責監督工作。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以下統稱舉報人)可以撥打該電話舉報重大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或者以書信、電子郵件等方式舉報重大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舉報內容應當說明重大事故隱患或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發生的時間、地點、情形、被舉報單位名稱、相關證據和有效聯系方式,提倡實名舉報。
第四條 區縣安委會辦公室(區縣應急局)接受舉報后,屬于區縣應急局核查范圍的,應當由區縣應急局按照有關規定立即開展舉報核查工作;屬于其他部門核查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六十六條等規定,及時移送其他有關部門核查并形成記錄備查。
除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另有規定外,受理舉報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及時核查處理舉報事項,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辦結;情況復雜的,經上一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批準,可以適當延長核查處理時間,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并告知舉報人延期理由。受核查手段限制,無法查清的,應及時報告有關地方政府,由其牽頭組織核查。
上級部門可以直接核查下級部門職責范圍的舉報案件,也可以將本級職責范圍內的舉報案件指定下級部門核查,下級部門指定核查結束后應當向上級部門報告。
第五條 經查證屬實后,對有效舉報人按照以下標準給予獎勵:
(一)舉報各類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獎勵金額按照行政處罰金額的15%計算,最高不超過30萬元。
(二)舉報瞞報、謊報生產安全事故的,按照最終確認的事故等級和查實舉報的瞞報謊報死亡人數給予獎勵,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實謊報瞞報1人獎勵3萬元計算;較大事故按每查實瞞報謊報1人獎勵4萬元;重大事故按每查實瞞報謊報1人獎勵5萬元計算;特別重大事故按每查實瞞報謊報1人獎勵6萬元計算。最高獎勵不超過30萬元。
各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會同本級財政部門依據有關規定,對前款規定的重點舉報事項及獎勵標準進行細化或者調整,并向社會公告。
第六條 多人多次舉報同一事項的,由最先受理舉報的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給予有功舉報人一次性獎勵。
多人聯名舉報同一事項的,由實名舉報第一署名人或者其書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領取獎金。
第七條 舉報獎勵的審核和實施:
(一)舉報重大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處罰由市、區縣有關部門依據職能分工實施,舉報獎勵由受理核查處理的部門實施。
(二)舉報經核查屬實的,實行一事一獎勵,應在核查屬實后20日內發出領獎通知。
(三)舉報人接到領獎通知后,應當在60日內憑舉報人有效證件到指定地點領取獎金,舉報人認為不宜或者不便現場領取的,可以提供指定的銀行賬號進行轉賬;無法通知舉報人的,受理舉報的部門可以在一定范圍內進行公告。逾期未領取獎金者,視為放棄領獎權利;能夠說明理由的,可以適當延長領取時間。
第八條 下列情況不適用于本辦法:
(一)被舉報事項已被有關部門掌握,正在調查處理的;
(二)被舉報事項已被責令限期改正,正在責令期限內的;
(三)被舉報單位在舉報前已排查出舉報事項并列入整改計劃或已整改的;
(四)經核查,舉報事項不存在或者無法核實的;
(五)舉報事項已被新聞媒體曝光的;
(六)司法機關正在辦理或已結案的涉法涉訴事項的;
(七)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據所監管行業領域的舉報獎勵規定,對同一舉報事項已給予獎勵的;
(八)具有監管、監察職責的工作人員及其近親屬或其授意他人舉報的。
第九條 舉報獎勵資金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并接受審計部門、監察機關的監督。
第十條 參與舉報事項調查處理的人員必須嚴格遵守保密紀律,依法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舉報人身份、舉報內容和獎勵等情況,違者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一條 舉報人舉報的事項應當客觀真實,并對其舉報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和企業;否則,一經查實,依法追究舉報人的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 各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完善相關安全生產舉報獎勵制度,明確舉報受理核查處理機構、辦事流程。
第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鼓勵舉報重大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在工作場所張貼相關“重大事故隱患或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舉報事項及獎勵標準清單”,并納入職工培訓內容。
第十四條 各級安委會辦公室負責安全生產舉報獎勵的督查考核工作。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重慶市應急管理局和重慶市財政局進行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各行業領域安全生產重點舉報事項清單
附件
各行業領域安全生產重點舉報事項清單
一、危險化學品
1.未取得許可證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活動。
2.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不合格的人員上崗作業。
3.不按照規定檢測、評估、監控管控重大危險源。
4.未經審批進行動火、受限空間、高處、吊裝、臨時用電、動土、檢維修、盲板抽堵等作業。
5.可燃和有毒氣體泄漏等報警系統處于非正常狀態。
6.使用應當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
7.生產、經營、使用國家禁止生產、經營、使用的危險化學品。
8.不按照規定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設置安全風險公告欄或者安全警示標志。
9. 液化烴、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氣體的充裝未使用萬向管道充裝系統。
10. 控制室或機柜間面向具有火災、爆炸危險性裝置一側不滿足國家標準關于防火防爆的要求。
11. 安全閥、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
12. 新生產工藝未經小試、中試、工業化試驗直接進行工業化生產,新建裝置未制定試生產方案投料開車。
13. 未按國家標準分區分類儲存危險化學品,超量、超品種儲存危險化學品,相互禁配物質混放混存。
14. 違規堆存、隨意傾倒、私自填埋廢棄危險化學品。
受理核查處理部門:市、區縣應急局、生態環境局。
二、煙花爆竹
1.批發企業經營超標、違禁產品或銷售不合格、過期、殘損產品。
2.批發企業的股東另行獨立組織經營。
3.批發企業超許可范圍經營、向零售點銷售專業燃放產品、向非資質單位或個人銷售產品。
4.批發企業在專用倉庫外設置非法儲存點。
5.批發企業倉庫存放非煙花爆竹的危險物品。
6.批發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依法經考核合格。
7.批發企業特種作業人員未持證上崗。
8.批發企業消防、防雷、防靜電等安全設施設備缺失或者失效。
9.批發企業倉庫內外安全距離不達標。
10.批發企業超量存儲、超高堆放及堵塞安全疏散通道。
11.批發企業使用非危爆專用車輛配送或跨區縣配送。
12.批發企業購買和銷售未張貼流向登記標簽產品。
13.零售點存在“下店上宅”、“前店后宅”或與居民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
14.零售點許可證過期,繼續從事經營。
15.零售點與其他房間之間有樓梯或洞口相通。
16.零售點銷售或存放超過許可證載明的范圍和限量。
17.非法生產、經營、運輸、儲存煙花爆竹。
受理核查處理部門:市、區縣應急局、公安局。
三、地下非煤礦山
1.在井下巷道或采場頂幫危巖未及時清理的情況下,冒險作業或通行。
2.巷道頂板破碎段或離層區域未支護或支護被破壞。
3.相鄰礦山的井巷相互貫通。
4.未對通往塌陷區或采空區的井巷進行封閉,擅自打開永久性密閉墻。
5.破壞或開采留設的保安礦柱。
6.井下作業時未開啟主扇通風機,獨頭掘進未實施局部通風,或局部通風時拉循環風。
7.礦井主要進風巷道和主要回風巷道采用木支護。
8.采用非專用車輛運輸炸藥和雷管,炸藥和雷管混合運輸。
9.起爆器控制人員無爆破作業資格證。
10.提升斜井上部和中間車場,未設阻車器或擋車欄。
11.在采掘作業前,未對突水、突泥威脅區域實施探放水。
12.井下動火作業無專人監護。
13.井下采用運輸礦石的車輛或提升設備運送人員。
14.入井作業人員超過設計定員。
15.從業人員在井下未使用具有安全標志的便攜式氣體檢測報警儀和自救器。
16.礦級領導帶班時未與工人同時入井、同時升井。
17. 超層越界開采、持過期采礦許可證采礦。
受理核查處理部門:市、區縣應急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公安局。
四、露天礦山
1.使用采掘、運輸、排土和其他機械設備,在可能危及人員安全的地點有人停留或通行。
2.2米及以上的高處作業時,未佩帶安全帶或設置安全網、護欄等防護設施。
3.未采取可靠安全措施或未在平整地面檢修機械,檢修正在作業、未停止運轉、通電的機械等。
4.吊裝、卸礦、排土等作業無專人指揮。
5.挖、鏟、裝等作業過程中,司機離開駕駛室,有人站在踏板上或有落石危險的地方。
6. 礦用電線、設備未按要求采取絕緣措施,如移動式架空照明線路未采用絕緣導線,電氣設備、電線帶電部分裸露。
7.在臨邊臨崖部位,急彎、陡坡、危險地段未設置警戒線、警示標識標牌等。
8.作業場所有墜人危險的部位、設備的裸露轉動部分、1.2m及以上的平臺和通道等,未按規定設置加蓋、柵欄或車擋等防護設施。
9.正在作業現場坡面上有浮石、危石、傘檐體或工作面有裂痕。
10.未按設計開采,存在無臺階、“一面墻”、直壁、掏底、切腳等問題。
11.起爆器控制人員無爆破作業資格證,大風大霧雷暴等不良天氣放炮或未按照設計實施爆破警戒。
12. 超層越界開采、持過期采礦許可證采礦。
受理核查處理部門:市、區縣應急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公安局。
五、尾礦庫
1.在庫區從事亂采、濫挖、非法爆破等。
2.有外來尾礦、廢石、廢水和廢棄物排入,在庫區內放牧和開墾的。
3.排水管(溝)、截洪溝、排水隧洞、排水井等出現破損、斷裂或堵塞。
4.壩坡出現凹陷、隆起、滑移、沖溝、裂縫等現象。
5.在庫前、庫尾或周邊隨意排放尾礦,排放現場雜亂無章。
6.放礦時無專人管理或有離崗現象。
7.一、二、三等尾礦庫未設置在線監測系統,或在線監測系統運行不正常。
受理核查處理部門:市、區縣應急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公安局。
六、建設施工
1. 沒有獲得有關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證照不全、證照過期、證照未變更從事建設活動的,或者將生產經營項目發包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相應資質(資格)的單位或者個人。
2.施工企業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未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即從事相關作業。
3. 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不按照有關規定到崗履職,每月在該項目上帶班生產時間少于本月施工時間的80%。
4.施工單位不落實防高墜措施、高處作業人員不按照規定使用安全帶。
5.施工單位不按照規定編制、審批、論證、實施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方案。
6.施工單位違反標準規范搶工期施工。
7.不按照規定安裝、拆卸、使用臨時建筑物、建筑起重機械、腳手架和模板支撐體系。
8.監理單位不按照規定實施經常性安全檢查、旁站等現場監理。
9.建設、勘察、設計、檢驗檢測和監理等單位不按照規定在職責范圍內管控工程安全風險隱患。
10. 使用國家或行業明令“淘汰目錄”的機械設備。
11. 大型棄土場未按要求進行擋護工程施工、建立排水體系或開展滑坡檢測,存在重大安全隱患。
受理核查處理部門:市、區縣住建、交通、水利、市政、電力等對建設項目負有監管職責的行業主管部門。
七、城市管理
1. 市政設施養護維修施工現場未按照規范設置警示標志,未采取安全防護措施,保障行人、車輛安全。
2. 未經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侵占、損害或者挖掘城市道路設施。
3. 在城市橋涵設施安全保護區內進行危及橋梁、地通道、隧道安全的作業行為。
4. 鐵輪車、履帶車以及超高、超寬、超長和超重車輛未報城市管理部門批準、未采取防護措施通過城市道路設施。
5. 侵占、毀損、占壓、擅自拆除、移動或者改動城市供水設施。
6. 城市照明設施維護施工使用報廢或不合格的維護機具、特種車輛等設備。
7. 城市建筑垃圾、城市生活垃圾收運處理不符合要求,存在較大安全隱患。
8. 城市公廁管理不規范,存在較大安全隱患;化糞池沒有按時清掏,濃度超過安全標準;清掏化糞池作業不規范,存在較大安全隱患。
9. 城市環衛保潔作業安全防護措施落實不到位;城市水域垃圾清理不及時,帶來較大環境安全隱患;清漂船只有安全隱患、作業安全防護設施不完善。
10. 未按規范標準設置、維護、安全檢測、拆除戶外廣告,存在重大安全隱患。
11. 未按規范標準設置和維護戶外招牌,存在重大安全隱患。
12. 大樹吊裝、高空修剪維護作業或者立體綠化、坡坎崖等危險地段施工,未佩帶安全帽、安全帶或者未設置安全崗、安全警示牌、安全網、護欄等,存在重大安全隱患。
13. 違反規定在高壓線下栽種高大喬木或者未經有關部門批準,在城市綠地建設、安裝帶電設施、電線及油氣管道等。
受理核查處理部門:市、區縣城市管理局。
八、民用爆炸物品
1.未取得許可或超許可范圍從事民用爆炸物品的生產、儲存、銷售、購買和運輸。
2.違反安全技術規程生產作業。
3.在非專用倉庫儲存民用爆炸物品或將性質相抵觸的民用爆炸物品同處儲存。
4.不按照《重慶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監督管理信息系統》運行規則購買、銷售民用爆炸物品。
5. 轉讓、出借、轉借、抵押、贈送、私藏或者非法持有民用爆炸物品。
6.民用爆炸物品配送企業將民用爆炸物品再次委托其他企業配送。
7.郵寄和托運民用爆炸物品。
8.使用非專用車輛運送民用爆炸物品。
9.民用爆炸物品儲存倉庫防雷安全設施設備缺失或者失效。
受理核查處理部門:市、區縣經信委、公安局、交通局。
九、城鎮燃氣
1. 非法經營管道天然氣、液化天然氣、壓縮天然氣和液化石油氣、二甲醚。
2. 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儲存天然氣;在非專用倉庫儲存液化石油氣、二甲醚氣瓶和醇基燃料。
3. 未取得危險貨物運輸資質運輸液化石油氣、二甲醚和醇基燃料。
4. 主要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作業人員等專業培訓考核不合格或無從業資格證書,從事管道天然氣、液化天然氣、壓縮天然氣和液化石油氣作業。
5. 對非專用氣瓶、過期氣瓶、翻新氣瓶、非法改裝氣瓶進行充裝作業。
6. 液化石油氣和二甲醚充裝未使用萬向管道充裝系統。
7. 可燃氣體泄漏報警系統、安全閥和壓力表處于非正常狀態或者超檢驗期仍在使用。
8. 未按規定設置燃氣設施防腐、絕緣、防雷、降壓、隔離等保護裝置和安全警示標志。
9. 侵占、毀損、占壓、擅自拆除、移動或者改動燃氣設施。
10. 毀損、覆蓋、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動燃氣設施保護裝置和安全警示標志。
11. 擅自安裝、改裝、拆除戶內燃氣設施和燃氣器具。
12. 銷售、使用國家明令淘汰或者不合格的燃氣燃燒器具、連接管。
受理核查處理部門:市、區縣經信委。
十、工貿行業
1.未按照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2.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不合格的人員上崗作業,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
3. 金屬冶煉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未經考核合格,或者未配備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4.重大危險源未登記建檔或者未進行安全評估、監控,未設置警示標志和安全風險告知牌、未制定應急預案。
5.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車間、商店、倉庫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內,或者與員工宿舍的距離不符合安全要求。
6.使用應當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7.在同一區域內從事可能危及對方生產安全作業的,未按照規定與對方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未落實各自的安全職責、安全措施、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8.未經審批擅自進行動火、進入受限空間、破土、臨時用電、高處、斷路、吊裝、設備檢修和抽堵盲板等危險性作業。
9.新、改、擴建設項目違反安全設施“三同時”規定。
10.存在《工貿行業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2017版)》中任意一項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11.經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后,未經審查同意,擅自恢復生產經營和使用。
12.不具備安全條件關閉取締后又擅自生產經營建設的,應關未關或關閉不到位。
受理核查處理部門:市、區縣應急局和經信委。
十一、特種設備
1.未經許可從事特種設備生產、檢驗檢測。
2.特種設備未經監督檢驗合格擅自出廠或者交付用戶使用。
3.使用未經取得許可生產的特種設備。
4.使用國家明令淘汰或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
5.使用缺少安全附件、安全裝置,或者安全附件、安全裝置失靈的特種設備。
6.檢驗檢測機構和人員出具虛假、嚴重失實的檢驗檢測結果和鑒定結論。
7.使用單位不按照有關規定對電梯、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進行經常性維護、檢查。
受理核查處理部門:市、區縣市場監管局。
十二、人員密集場所
1.未依法經消防設計審核或消防設計備案,擅自施工。
2.未依法經消防驗收或竣工驗收備案,擅自投入使用。
3.公眾聚集場所未依法經消防安全檢查或經檢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營業。
4.未取得安全許可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
5.未按照消防設計文件和消防技術標準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質量。
6.占用消防車道、救援場地設置固定停車位。
受理核查處理部門:市、區縣住房城鄉建委、城市管理局、公安局、消防救援機構。
十三、道路運輸
1.未取得許可從事班線、公交、出租、貨運、機動車維修和駕駛員培訓等經營活動。
2.偽造、涂改、倒賣、轉讓、出租、出借道路運輸經營和道路運輸相關業務證牌。
3.客運班車、民用爆炸品運輸車輛、劇毒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超限運輸車輛不按規定的線路行駛、危險貨物與普通貨物混裝運輸。
4.使用報廢、擅自改裝、拼裝和檢測不合格的車輛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
5.貨運汽車、摩托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等從事客運經營。
6.拖拉機非法載人、酒后駕駛等違法行為。
7.違規操作“兩客一危”車輛衛星定位系統。
8.聘用未取得相應從業資格證的人員駕駛營運車輛。
9.營運車輛超速、超員、超載和疲勞駕駛。
受理核查處理部門:市、區縣交通局和公安局。
十四、水路運輸
1.未取得許可或超出許可范圍從事水路運輸經營、使用未取得有關合格證件的船舶從事水路運輸。
2.未取得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的船員上船從事水路運輸。
3.船舶超載、超員和違章航行。
4.貨船、鄉鎮自用船等船舶載運旅客。
5.漁業船舶違法載客載貨。
6.攜帶國家規定的危險物品及其他禁止攜帶的物品的旅客乘船。
7.擅自改裝客船、危險品船增加載客、載貨定額,或者變更載運散裝液體危險貨物的種類。
8.水路運輸船舶不按規定配備、使用甚高頻無線電話(VHF)、衛星定位系統、船舶自動識別系統(AIS)等通訊、助航設備設施。
受理核查處理部門:市、區縣交通局和海事機構。
十五、港口營運
1.未取得許可從事港口經營活動、港口危險貨物作業。
2.從事港口裝卸和倉儲業務的經營人兼營理貨業務。
3.在港口裝卸、儲存國家禁止通過水路運輸的危險貨物。
4.在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貨物,或者將危險貨物謊報或者匿報為普通貨物托運。
5.在港口儲存沒有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的危險貨物。
6.在港口作業不符合國家有關包裝規定的危險貨物。
7.不按有關規定對危險貨物港口作業安全設施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
8.不按規定對危險貨物港口專用庫場、儲罐的安全設施、設備定期進行檢測、檢驗。
受理核查處理部門:市、區縣交通局。
十六、城市軌道交通
1.運營未經建設竣工驗收合格的軌道交通。
2.違反安全運營服務標準進行城市軌道交通運營。
3.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不合格的特種作業人員上崗作業。
4.損壞或干擾設施設備、電纜、通信信號系統、軌道交通專用通信頻率。
5.偽造、毀壞、遮蓋、擅自移動軌道交通線路安全標志以及防護監測設施設備。
6.在軌道交通高架線路或者車站下方放置易燃易爆危險品、在軌道交通控制保護區內燃放煙花爆竹。
7.非法攔截、強行上下或扒乘列車。
8.擅自進入軌道、隧道、橋梁或其它有警示標志的軌道交通禁入區域。
9.攜帶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腐蝕性等危險品進站乘車和進入軌道交通設施區域。
受理核查處理部門:市、區縣交通局和公安局。
十七、鐵路運輸
1.運輸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生產和運輸的危險物品。
2.安全教育培訓不合格的人員上崗作業。
3.承運未接受安全檢查的貨物。
4.超設計范圍裝運危險貨物或危險貨物與普通貨物混裝運輸。
5.貨物裝車(箱)超載、偏載、集重。
6.在鐵路安全保護區內燒荒、放養牲畜、種植影響安全和行車瞭望的植物。
受理核查處理部門:成都鐵路監管局。
十八、職業健康
1. 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未按規定實施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管理。
2. 違章指揮和強令勞動者進行沒有職業病防護措施的作業。
3.不設置不使用職業病防護設施。
4.配發假冒偽劣防護用品。
5.向員工隱瞞職業病危害。
6.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弄虛作假或少檢漏檢。
7.上崗前、崗中和離崗不體檢,不建立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受理核查處理部門:市、區縣衛健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