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1-03-19 來源:重慶日報
近日,中共重慶市委辦公廳、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了《重慶市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實施辦法》,并發出通知,要求各區縣各部門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重慶市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實施辦法》全文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重慶市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壓實生態環境保護責任,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建設山清水秀美麗之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規定》等要求,結合重慶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面落實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制度,建立健全重慶市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制度,設立專職督察機構,對區縣(自治縣)和兩江新區、重慶高新區、萬盛經開區(以下統稱區縣),市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有關市屬國有重點企業等組織開展生態環境保護督察。
第三條 重慶市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學篤行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認真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部署要求,深化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對重慶提出的營造良好政治生態,堅持“兩點”定位、“兩地”“兩高”目標,發揮“三個作用”和推動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建設等重要指示要求,全面落實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堅持以人民為中心,以解決突出生態環境問題、改善生態環境質量、推動高質量發展為重點,夯實生態文明建設和生態環境保護政治責任,縱深開展督察、強化督察問責、形成警示震懾、推進工作落實、實現標本兼治,不斷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筑牢長江上游重要生態屏障,加快建設山清水秀美麗之地,為在推進長江經濟帶綠色發展中發揮示范作用提供重要保障。
第四條 重慶市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提高政治站位;堅持問題導向,動真碰硬,倒逼責任落實;堅持依規依法,嚴謹規范,做到客觀公正;堅持群眾路線,信息公開,注重綜合效能;堅持求真務實,真抓實干,反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
第五條 重慶市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包括例行督察、專項督察和日常督察等。
原則上在每屆市委任期內,應當對各區縣黨委、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單位,市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以及有關市屬國有重點企業開展例行督察;分區域、分領域開展日常督察。針對突出生態環境問題等,視情組織開展專項督察。
第六條 重慶市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實施計劃管理。五年工作計劃經市委、市政府批準后實施。年度工作計劃應當明確當年督察工作具體安排,以保障五年計劃任務落實到位。
第二章 組織機構、職責和人員
第七條 成立重慶市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協調推動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同志擔任,副組長由市委副書記和相關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長擔任。組成部門包括市紀委監委機關、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市委組織部、市委宣傳部、市委政法委、市司法局、市生態環境局、市審計局和市檢察院等。
重慶市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重慶市生態環境局,負責領導小組日常工作,具體承擔重慶市生態環境保護例行督察、專項督察、日常督察等組織實施工作。
第八條 重慶市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領導小組的職責是:
(一)深學篤行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全面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的部署要求;
(二)全面落實市委、市政府關于全市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的工作安排;
(三)統籌推進全市配合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和督察整改落實工作;
(四)統籌實施市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督促推進督察整改工作;
(五)審議全市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及整改工作涉及的制度規范、方案報告等,聽取重要工作情況匯報;
(六)研究全市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及整改工作有關重要事項,推動解決有關重大問題,督辦推進有關重要工作。
第九條 重慶市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職責是:
(一)深學篤行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全面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生態環境保護督察部署要求;
(二)全面落實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和領導小組的具體安排;
(三)負責配合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落實督察整改等工作的具體統籌謀劃、指揮調度、組織推進、協調保障和督辦落實;
(四)負責市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的具體組織實施、推進落實,督察整改工作的具體調度推進、跟蹤督辦、銷號管理、結果運用;
(五)負責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有關重要事項、重大問題、重要工作的具體研究、推動和督促,向領導小組提出建議;
(六)負責向市委、市政府和領導小組報告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有關情況;
(七)負責起草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有關規劃計劃、制度規范、方案報告等重要文件;
(八)負責領導小組文件流轉、會議活動承辦、議定交辦事項辦理督辦和保密、宣傳、檔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九)負責與生態環境部、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辦公室、生態環境部西南督察局等對接;
(十)承辦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十條 根據重慶市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安排,經市委、市政府批準,組建重慶市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重慶市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成員以重慶市生態環境局相關處室人員為主體,根據任務需要抽調有關人員參加。
重慶市生態環境保護督察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理想信念堅定,對黨忠誠,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堅持原則,敢于擔當,依法辦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潔;遵守紀律,嚴守秘密;熟悉重慶市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或者相關政策法規,具有較強的業務能力;身體健康,能夠勝任工作要求。
第十一條 加強重慶市生態環境保護督察隊伍建設,深化完善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專員制,強化督察力量配備和督察技術支撐。選配重慶市生態環境保護督察人員應當嚴格標準條件,對不適合從事督察工作的人員應當及時予以調整。
第十二條 重慶市生態環境保護督察人員實行任職回避、地域回避、公務回避,并根據任務需要進行輪崗交流。
第三章 例行督察
第十三條 重慶市生態環境保護例行督察的有關工作安排,應當報市委、市政府批準。
第十四條 重慶市生態環境保護例行督察的督察組設組長、副組長。督察組實行組長負責制,副組長協助組長開展工作。組長由現職或者近期退出領導崗位的廳局級領導同志擔任,副組長由市生態環境局現職局領導同志或一二級巡視員擔任。
建立組長人選庫,由市委組織部商市生態環境局管理。組長、副組長人選由市委組織部履行審核程序。
組長、副組長根據每次重慶市生態環境保護例行督察任務確定并授權。
第十五條 重慶市生態環境保護例行督察的督察對象包括:區縣黨委、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單位,并可以下沉至有關鄉鎮黨委和政府(街道黨工委和辦事處);承擔重要生態環境保護職責的市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對生態環境影響較大的有關市屬國有重點企業;市委、市政府要求督察的其他單位。
第十六條 重慶市生態環境保護例行督察的內容包括:
(一)深學篤行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以及貫徹落實新發展理念、推動高質量發展情況;
(二)學習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對重慶生態環境保護作出的系列重要指示要求情況,以及中央其他領導同志有關指示批示情況;
(三)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生態文明建設和生態環境保護部署要求,落實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情況;
(四)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政策制度、標準規范、規劃計劃的貫徹落實情況;
(五)生態環境保護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和管發展必須管環保、管生產必須管環保、管行業必須管環保的要求推進落實情況和長效機制建設情況;
(六)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和重慶市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整改情況,突出生態環境問題及處理、整改情況;
(七)生態環境質量呈現惡化趨勢的區域流域及整治情況;
(八)對人民群眾反映的生態環境問題立行立改情況;
(九)生態環境問題立案、查處、移交、審判、執行等環節非法干預,以及不予配合等情況;
(十)其他需要督察的生態環境保護事項。
第十七條 重慶市生態環境保護例行督察準備工作主要包括以下事項:
(一)向市委、市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有關區縣了解被督察對象有關情況以及問題線索;
(二)組織開展必要的摸底排查;
(三)確定組長、副組長人選,制定督察工作方案,報市委、市政府批準;
(四)組成重慶市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開展動員培訓;
(五)印發督察進駐通知,落實督察進駐各項準備工作。
第十八條 重慶市生態環境保護例行督察進駐時間應當根據具體督察對象和督察任務確定。督察進駐主要采取以下方式開展工作:
(一)參加督察工作動員會,通報督察任務、總體安排和要求等;
(二)聽取被督察對象工作匯報;
(三)與被督察對象黨政主要負責人和其他有關負責人進行個別談話;
(四)受理人民群眾生態環境保護方面的信訪舉報;
(五)調閱、復制有關文件、檔案、會議記錄等資料;
(六)對有關地方、部門、單位以及個人開展走訪問詢;
(七)針對問題線索開展調查取證,并可以責成有關地方、部門、單位以及個人就有關問題作出書面說明;
(八)召開座談會,列席被督察對象有關會議;
(九)到被督察對象下屬地方、部門或者單位開展下沉督察;
(十)針對督察發現的突出問題,可以視情對有關黨政領導干部實施約見或者約談;
(十一)提請有關地方、部門、單位以及個人予以協助;
(十二)其他必要的督察工作方式。
第十九條 對督察進駐過程中人民群眾舉報的生態環境問題,以及督察組交辦的其他突出生態環境問題,被督察對象應當立行立改、堅決整改,確保有關問題查處到位、整改到位。督察組應當對邊督邊改情況開展抽查。
第二十條 督察進駐結束后,重慶市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應當在規定時限內形成督察報告,如實報告督察發現的重要情況和問題,并提出意見和建議。
督察報告應當以適當方式與被督察對象交換意見,經重慶市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領導小組審議后,報市委、市政府。
第二十一條 督察報告經市委、市政府批準后,重慶市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印發督察報告,由重慶市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向被督察對象反饋,指出督察發現的問題,明確督察整改工作要求。
第二十二條 重慶市生態環境保護例行督察過程中產生的有關文件、資料,督察組應當按照要求整理保存;需要歸檔的,應當及時移交重慶市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建檔。
第四章 專項督察
第二十三條 重慶市生態環境保護專項督察的具體組織形式、督察對象和督察內容,應當根據具體督察事項和要求確定。重要專項督察的有關工作安排應當報市委、市政府批準。
第二十四條 專項督察直奔問題、強化震懾,督察事項主要包括:
(一)黨中央、國務院交辦的督察事項;
(二)市委、市政府明確要求督察的事項;
(三)重點區域、重點領域、重點行業突出生態環境問題;
(四)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和重慶市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整改情況、重點整改任務完成情況和生態環境保護長效機制建設情況;
(五)整改不力的典型案件,整改過程中的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問題;
(六)其他需要開展專項督察的事項。
第二十五條 專項督察根據需要可采取以下方式開展:
(一)聽取被督察對象有關專題匯報;
(二)調閱、復制有關文件、檔案、會議記錄等資料;
(三)開展走訪問詢;
(四)針對問題線索開展調查取證,可以責成有關地方、部門、單位以及個人就有關問題作出書面說明;
(五)提請有關地方、部門、單位以及個人予以協助;
(六)視情對有關黨政領導干部實施約見或者約談。
第二十六條 專項督察結束后,督察組應當及時形成督察報告,如實報告督察發現的重要情況和問題,并提出意見和建議。重要專項督察的督察報告報市委、市政府。
第二十七條 督察報告經市委、市政府批準后,由重慶市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印發督察報告或通報督察情況;或由督察組向被督察對象反饋,指出督察發現的問題,明確督察整改工作要求。
第二十八條 專項督察過程中產生的有關文件、資料的整理保存、移交歸檔等工作,按照例行督察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章 日常督察
第二十九條 重慶市生態環境保護日常督察主要負責對各區縣黨委、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單位,市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以及有關市屬國有重點企業日常工作中的生態環境保護責任落實情況開展督察。
第三十條 日常督察根據需要可采取以下方式開展:
(一)列席被督察對象生態環境保護相關重要會議;
(二)對被督察對象落實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和重慶市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整改情況開展跟蹤督察、回訪核查等;
(三)對有關突出生態環境問題開展現場調查、暗訪暗查等;
(四)查閱被督察對象的有關文件、檔案等資料,必要時可以開展調研走訪,或責成有關方面針對問題作出說明;
(五)其他需要采取的督察方式。
第三十一條 日常督察發現的重要情況、突出問題,應當及時與被督察對象交換意見,需要形成督察報告或提出督察意見的,報重慶市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重要情況報重慶市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領導小組。
第三十二條 日常督察意見可以包括以下內容:
(一)專文督辦被督察對象;
(二)向有關方面通報情況;
(三)實施公開通報批評或公開曝光;
(四)開展駐點督察;
(五)實施約見、約談;
(六)依法對被督察對象實施區域限批;
(七)向被督察對象或有權機關移送失職失責、生態環境損害、涉嫌犯罪的問題線索;
(八)其他意見。
第三十三條 日常督察產生的有關文件、資料等,應當規范做好整理保存、立卷歸檔工作。
第六章 督察整改
第三十四條 重慶市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整改工作應當按照生態環境保護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和管發展必須管環保、管生產必須管環保、管行業必須管環保的要求落實整改責任,相關區縣黨委和政府履行整改屬地主體責任,相關行業部門和單位履行整改牽頭或指導督導責任,壓緊壓實相關市屬國有重點企業責任。
第三十五條 重慶市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整改工作應當根據中央、市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有關要求,分層分類制定落實整改方案。
重慶市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統籌擬訂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整改方案,經市委、市政府審定后,在規定時限內報黨中央、國務院,并及時印發實施。相關區縣、市級部門和單位、市屬國有重點企業負責制定具體細化整改方案。
被督察對象負責制定市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整改方案。例行督察整改方案按照督察報告規定時限報市委、市政府。專項督察、日常督察整改方案根據有關要求和工作需要制定。
第三十六條 重慶市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整改工作應當按照督察整改方案要求抓好整改落實工作,在規定時限內實事求是、及時反映、綜合報告督察整改情況。
重慶市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統籌協調推進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整改相關工作,并按督察報告規定的時限向黨中央、國務院報告情況。相關區縣、市級部門和單位、市屬國有重點企業負責具體落實整改工作,及時向市委、市政府和市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領導小組報告情況。
被督察對象負責辦理落實市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整改相關工作。例行督察的整改情況應于督察整改方案印發后6個月內,向市委、市政府報告進展情況,整改工作結束后報告綜合情況。專項督察和日常督察整改的有關情況,根據有關要求和工作需要及時向重慶市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領導小組或領導小組辦公室報送。
第三十七條 重慶市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整改工作實行全過程管理。重慶市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統籌推進督察整改網絡化、信息化、智能化管理,負責統籌建立督察整改調度督辦、核查銷號、檔案管理、宣傳報道等制度機制。
整改責任單位應當自覺服從管理,嚴格遵守各項整改制度機制,細化落實各項整改要求。對整改不力的,視情采取函告、通報、約談、專項督察等措施,壓實責任,推動整改。
第三十八條 加強督察整改信息公開。督察的具體工作安排、邊督邊改情況、有關突出問題和案例、督察報告主要內容、督察整改方案、督察整改落實情況,以及督察問責有關情況等,應當按照有關要求對外公開,回應社會關切,接受群眾監督。
第七章 督察結果運用
第三十九條 加強移交移送。重慶市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統籌建立督察結果,以及督察發現的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問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問題、涉嫌犯罪問題等方面的移交移送制度。
督察結果作為對被督察對象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獎懲任免的重要依據,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移送有關組織(人事)部門。
督察發現的重要生態環境問題及其失職失責情況,督察組應當形成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問題清單和案卷,按照有關權限、程序和要求移交市紀委監委機關、市委組織部、市國資委黨委或者被督察對象。
督察發現需要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的,移送區縣政府依照有關規定索賠追償,涉及跨區縣的生態環境損害按規定移送市政府指定的有關市級部門索賠追償;需要提起公益訴訟的,移送檢察機關等有權機關依法處理。
督察發現涉嫌犯罪的,按照有關規定移送監察機關或者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四十條 加強考核評價。督察整改工作情況納入區縣和市級部門有關考核體系。
第四十一條 加強督察問責工作。對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而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地方和單位黨政領導干部,對敷衍整改、表面整改、虛假整改和“一刀切”等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問題,應當依紀依法嚴肅、精準、有效問責;對該問責而不問責的,應當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四十二條 實行容錯糾錯機制。對有關單位或個人在生態環境保護工作中勇于探索、敢于創新,擔當盡責且成效明顯,但因客觀原因沒有達到預期目標的;對自我加壓、嚴格工作目標要求且正確履行職責,但因難以預見因素,導致未完成工作任務或未達到預期效果的,按照相關規定,實行容錯機制。
第八章 督察紀律和責任
第四十三條 重慶市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應當嚴明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嚴格執行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嚴格落實各項廉政規定。嚴格執行中央關于統籌規范督查檢查考核工作和解決形式主義突出問題為基層減負相關文件精神及市委、市政府有關要求,切實為基層減負。
重慶市生態環境保護例行督察組督察進駐期間,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臨時黨支部,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加強督察組成員教育、監督和管理。
第四十四條 重慶市生態環境保護例行督察、專項督察和日常督察期間,督察組及督察人員應當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督察中發現的重要情況和重大問題,應當向重慶市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領導小組或者重慶市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請示報告,督察組及督察人員不得擅自表態和處置。
第四十五條 重慶市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及督察人員應當嚴格落實各項保密規定,嚴格保守督察工作秘密,未經批準不得對外發布或者泄露督察有關情況。
第四十六條 重慶市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及督察人員不得干預被督察對象正常工作,不處理被督察對象的具體問題。
第四十七條 重慶市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及督察人員應當嚴格遵守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和重慶市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紀律、程序和規范,嚴格落實重慶市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紀律、程序和規范,正確履行職責。督察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視情節輕重,依紀依法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者黨紀處分、政務處分;涉嫌犯罪的,按照有關規定移送監察機關或者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不按照工作要求開展督察,導致應當發現的重要生態環境問題沒有發現的;
(二)不如實報告督察情況,隱瞞、歪曲、捏造事實的;
(三)工作中超越權限,或者不按照規定程序開展督察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利用督察工作的便利謀取私利或者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五)泄露督察工作秘密的;
(六)有違反督察工作紀律的其他行為的。
第四十八條 重慶市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加強對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的組織協調。對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組織協調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四十九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支持協助重慶市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對違反規定推諉、拖延、拒絕支持協助重慶市生態環境保護督察,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五十條 被督察對象應當自覺接受重慶市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積極配合重慶市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和重慶市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開展工作,如實反映情況和問題。被督察對象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視情節輕重,對其黨政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有關責任人,依紀依法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者黨紀處分、政務處分;涉嫌犯罪的,按照有關規定移送監察機關或者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故意提供虛假情況,隱瞞、歪曲、捏造事實的;
(二)拒絕、故意拖延或者不按照要求提供相關資料的;
(三)指使、強令有關單位或者人員干擾、阻撓督察工作的;
(四)拒不配合現場檢查或者調查取證的;
(五)無正當理由拒不糾正存在的問題,或者不按照要求推進整改落實的;
(六)對反映情況的干部群眾進行打擊、報復、陷害的;
(七)采取集中停工停產停業等“一刀切”方式應對督察的;
(八)其他干擾、抵制重慶市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的情形。
第五十一條 被督察地方、部門和單位的干部群眾發現重慶市生態環境保護督察人員有本規定第四十七條所列行為的,應當向有關機關反映。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重慶市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是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的延伸和補充。
第五十三條 完善重慶市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承接體系。各區縣黨委和政府應當依規依法加強對下級鄉鎮黨委和政府(街道黨工委和辦事處)、有關部門和單位、區縣屬國有重點企業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監督。市級有關部門和單位、有關市屬國有重點企業應當依規依法加強對職責范圍內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督促。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具體解釋工作由重慶市生態環境局承擔。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重慶市環境保護督察辦法(試行)》(渝委辦發〔2016〕52號)和《重慶市環境保護集中督察方案(試行)》(渝委辦發〔2017〕48號)同時廢止。